新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企业的承担责任吗?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引进新合作伙伴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原有的债务要承担责任吗?
很多老板觉得,我是后来才加入的,之前的债务跟我没有关系,真是如此吗?
案例分享
小刘和小王一起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院。
结果效益一直不怎么样,不仅没有赚钱,还拖欠了15万元的房租。
为解决资金问题,决定吸纳小李入伙。
最后小李入伙并且投资10万元,于是三人各自占美容院三分之一的份额。
后来经营状况并没有转好,房东起诉美容院,并要求三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那小李是否应该对其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李的入伙时间虽然是在欠款之后,但因无提前约定,故需要在美容院以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
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原有的债务要承担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