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可以用这一条款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与人合伙,可以只出钱不管理,但一定要了解经营状况。
今天的内容是关于合伙协议中用于保障合伙人知情权的条款。
先看两则案例:
一
2022年7月13日,卢某与林某签订《合伙协议》,二人合伙开展二手车收购及转卖业务,约定卢某出资10万元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林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日常收购、买卖二手车等事宜,协议仅约定卢某享有资金流向的知情权,未约定具体查账方式。2023年6月,卢某因不认可生意的亏损状态,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合伙并要求林某返还10万元出资。
案件审理期间,卢某不认可林某的账目记录,但自身举不出证据,在法庭释明后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卢某诉讼请求。
二
2021年5月,李某与刘某签订《水产养殖合伙协议》,由李某出资20万元不参与经营,刘某出资8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合伙经营事务单笔超出1万元的交易应当提前告知李某,且刘某应当于每月1号主动与李某核对上月全部账目,刘某不得隐瞒、篡改账目,如违反上述约定,李某可要求撤资,刘某应当在十日内返还李某全部出资”。
合伙经营开展后,经李某多次要求,刘某始终未公开账目。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0万元出资,法院依据协议约定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两则案例情形相似,结果却完全不同,足可见约定知情权条款的重要性。
知情权条款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
1.知情权对应的信息范围。合伙人应根据所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特定交易合同······
2.行使知情权的方式。确定核对账目的频率,如一月一次、每季度一次等。确定核对账目信息的方式,是主动申请查阅,还是定期公布。
3.侵害知情权的责任后果。如果执行管理事务的合伙人拒绝其他合伙人查阅账册,需承担何种责任?触发退伙机制?返还出资?扣减责任人分红比例?支付定额违约金?
此处就不列出知情权条款范例了,因为真正优秀的合同条款,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出来的,不懂原理滥用“范例”会埋下极大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