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的风险和税务风险
在实务中,经常会看到股东以0元或1元转让股权,那么股东能否以这样的低价转让股权呢?低价转让股权面临怎样的风险呢?本文讨论范围不包括股东为国有企业的情形(国有股权转让需经过股权评估或者满足条件的情形下,经过无偿划转进行股权转让)。
一、股东是否有权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
我国法律并未对股权转让价格做出禁止性规定。
股权转让价格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股权价值、企业的经营情况等进行确认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除非能证明案涉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否则一般倾向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故股权转让协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股东有权约定股权的转让价格。
二、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一)零元转让股权是否会被认定为赠与?转让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是无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目标企业本身价值不高甚至负债时,零元定价亦具有合理性。若股权交易双方没有赠与的合意,仅因股权零元转让即被定性为无偿赠与,这明显不利于商业交易活动的稳定性,不符合受让人对交易结果的合理期待。实务中,也未把0元转让股权认定为赠与。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价款虽为零元,但是伴随着企业的经营,受让方也会因受让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该判决书把股东未来承担的风险视作股权转让对价。因此不是赠与的话,转让那个方当然不享有赠与撤销权。
(二)为逃避债务而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债权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的合同
法律顾问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股权转让中,债务人负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无偿转让,或者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不明显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法院的判决也支持债权人实现撤销权,恢复工商登记。
(三)股东是否因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民一庭发布的《股东不因极低价格转让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认为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在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且没有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影响的是股东自身的财产权益,未导致公司财产的减少进而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股权零元转让或低价转让,并不必然意味着零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对正当理由做出例举规定,包括能证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影响;继承;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等情形。
因此,当股权出让方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时,股权转让方虽不用向受让方缴纳转让款,但是需要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款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