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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日常生活中所称的
 
“精神损失费”
 
指精神损害赔偿
 
该赔偿是
 
当受害人因人身权益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
 
有权请求的金钱赔偿
 
具体在什么情形下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益
 
01 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具体人格权·情形一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侵权行为侵害生命健康,给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案例:
 
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类及肢体类损害经两次司法鉴定分别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其伤残程度将对今后的生活带来精神上的影响,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考虑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2022)浙05民终1647号】
 
 
具体人格权·情形二
 
自然人姓名、肖像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给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案例:
 
因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对革命烈士的侮辱、丑化内容进行商业营销,贬损烈士形象,给烈士的亲属造成精神伤害。法院以判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的形式,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般人格权
 
因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案例:
 
因怀疑存在未结账商品,超市保安要求消费者返回检查。消费者通过出示包内物品、翻开衣服及口袋等行为自证清白,引起他人围观,导致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益受损。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2015)宣区民再初字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02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利。
 
夫妻权益
 
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
 
案例:
 
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妨害了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法院酌定赔偿无过错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22)浙10民终4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监护权益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案例:
 
夫妻一方在分居离婚诉讼期间将孩子带离,一直未回应或者配合另一方的监护及探望需求,且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信息。侵害了监护权,产生多方寻找孩子过程中的精神痛苦。法院酌定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21)浙01民终32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人身意义特定物
 
骨灰、遗物等近亲属死者纪念物
 
案例:
 
子女一方未经协商擅自将母亲骨灰取走并不告知骨灰安置情况,致使另一方无法对死者追悼、哀思,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根据过错情况等因素酌定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21)鲁02民终2610号】
 
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
 
案例:
 
宠物医院在手术后未尽到护理义务导致护理的宠物犬死亡,对饲养人产生情感创伤。法院根据饲养情况情形酌定宠物店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2022)浙0108民初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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