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即使业主没有直接跟物业签订合同,如果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了物业合同,业主仍需按照合同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由此可知,房屋未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或者已经拒绝物业服务,均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费交纳的起始时间
法律顾问表示,一般物业费交纳的起始时间是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房在交付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后由业主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若不合格,业主可以拒收,当然不用交纳物业费)。
如果是二手房,则以产权过户日为准。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过户之前由前业主承担,之后由现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