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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 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资本操作,股权质押规模逐年扩大。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因此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顾问

 

 

但是,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的,其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甚至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负价值的极端情况。因此,在股权质押设立后,又会出现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1、因股权价值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会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格,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股权价值又在质押期间明显下降,不足以清偿债权,则债权人利益会受到损害;此外,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的情况并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采取补救措施,而损害自身利益。
 
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应当首要关注和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价值减少。
 
 
2、出质股东擅自处分质押股权
 
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非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此时,容易导致出质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擅自处分质押股权,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债权。
 
 
 3、高比例股权质押可能影响公司稳健发展   
 
股权质押有风险,特别是当大股东高比例地进行股权质押时,更需要警惕风险。在股市大幅度下跌的行情中,高比例进行股权质押的大股东,就可能面临爆仓风险,这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稳健经营。股权质押本是上市公司常见的融资方式,但为了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实控人将全部股份质押,却忽视了股价下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若实际控制人高比例质押股权,一旦股价出现下跌,只能补充质押股份或者补充资金,否则将遭到资金提供方强行卖出质押股权,最终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法律顾问综上所述,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具有联系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功能,能够促进两个市场的互动,有利于其繁荣发展。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整体上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仍显简单,且可操作性不强,很容易在股权质押过程中产生风险,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机制的建构仍有待加强,债权人在接受出质时也应谨慎对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43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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