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表示,首先关于违约金,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合同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以双方协定而成,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在有“违约条款”的限制下,被违约方最高能够获得的损失赔偿是因违约方违约造成损失的100%(法定赔偿责任)+30%违约赔偿责任限额。
解除权&违约金
有些人在对方出现违约后想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拥有法定解除权,但是有人担心合同解除后是否会影响自己主张赔偿或清算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法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置明文 。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是该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并未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指导意见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法律顾问综上所述,也就是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算在“结算和清楚条款”,可以允许主张且也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皆不会因解除合同而丧失权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补偿性乃其主要属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决定了若违约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则应避免同时适用,否则将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