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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合同违约,有哪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亦即只要当事人客观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主观上的过错无必然联系。
 
法律顾问表示,违约责任的典型责任方式包括:实际履行、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减少合同价款等。
 
 
法律顾问
 
 
一、实际履行
 
法律顾问表示,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实际履行需要分金钱义务与非金钱义务两类情形讨论:
 
1、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支付,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亦即金钱义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均可要求实际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要求其实际履行:
 
(1)法律上履行不能或者事实上履行不能。
 
(2)标的性质不宜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实际履行。
 
 
二、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给付一方拒绝缔约、违约或者解约,那么其丧失定金;如果收受一方拒绝缔约、违约或者解约,那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20%。
 
2、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3、定金罚则与支付违约金同时存在的,一般不得同时主张,二者应当择一主张。
 
 
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具体数额,可以约定计算方式,并无限制。违约金的价值在于补平一方所受损失,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一方所受损失的数额往往与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有所出入,此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一方所受损失的数额时,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2、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低于一方所受损失的数额时,可以请求适当增加事先约定违约金数额,但是增加时应当以一方所受损失的数额为上限。
 
 
四、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前者以救济受害一方为目的,受害一方受到多少损失便可主张多少补偿性赔偿金;后者以惩罚违约一方为目的,是在受害一方的损失已经得到了足额弥补的情况下,违约一方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赔偿金。
 
1、支付补偿性赔偿金
 
(1)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既要赔偿直接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履行利益损失)。
 
(2)赔偿限制
 
A.减轻损失规则:在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如果对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害,违约一方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损益相抵规则:一方违约导致损失的同时附带利益,违约一方可以主张以利益抵扣赔偿。
 
C.过错相抵规则:如果受害一方对于违约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
 
D.可预见规则:赔偿额度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2、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该赔偿金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主张。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有明文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五、采取补救措施
 
常见的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以及重作等。
 
 
 六、减少合同价款
 

减少合同价款是指在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约定价款,按照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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