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自行解散包括三种情形,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上述三种情形都是公司股东之间提前或当下就解散事由协商一致,因此,解散结果是股东集体自由意志的体现,故该类情形称为自行解散或自愿解散。当然,公司股东集体意志并不一定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能个别股东并不同意解散,但就公司存续问题大多数股东已经达成一致,少部分股东即便不希望解散公司也无法维持公司继续存续。
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即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使公司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种情形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该类情形比较特殊,公司解散并非股东本意,而是因合并、分立导致部分主体工商登记上的法人资格消灭,其业务、人员、资产等以另外一种方式存续,该类情形下,异议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法律顾问表示,自行解散情形下,解散结果一般是各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股东之间矛盾较少,即便小范围内出现争议一般也能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补偿等形式予以化解。
强制解散
顾名思义,强制解散是指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公司依法必须解散,没有缓和余地,该类解散是非自愿的,故称为强制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事由共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是被人民法院判令解散。
其中,第一种情形一般又被称为行政解散,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罚后,公司不受股东意志影响而解散。
第二种情形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类情形下,公司虽然形式上存续,但实质上已经无法正常作出决策和运行,此时可以由股东启动司法程序强制公司解散。
法律顾问表示,以上即为公司解散事由的两种分类和基本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解散事由出现不等于公司解散,公司还需要进行清算;公司解散不等于公司终止,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方终止。
目前,很多公司因被吊销执照等原因而处于异常状态,但一直未注销,该类公司从法律上讲并未终止,只是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尚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应的,该类公司可以继续享有权利,如领取国家补贴、办理相关证书;同时对外也应继续承担义务,如偿还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