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 借贷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该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多发于自然人之间,借款人基于对亲朋好友或其他借款人的信赖,通常在出借时不会约定还款期限或利息,日后出现纠纷时再主张利息难获支持。

未定期限,如何确定还款时间?
法律顾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即,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出借人亦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予借款人合理的期限,但对于合理期限,法律未作规定,实务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未定利息,能否主张借款利息?
首先,对于借期内的利息: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即,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或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发生在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如果约定有借款利息,但约定不明确的,则由法院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其次,对于逾期还款利息: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即,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风险提示及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多发于自然人之间,借款人基于对亲朋好友或其他借款人的信赖,通常情况下在出借时不会约定还款期限或利息,日后出现纠纷时再主张利息难获支持。
因此,在借贷时应对借款本金、还款日期、借款利息、逾期利率等作出书面约定,并注意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要在3年内向其主张债权并保留好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或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