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
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认为,“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中也认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二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
由于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常常产生争议。
有的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据合同类型理解为工程所在地。此情况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能够确定何为当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809号裁定书中认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所称的当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8.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有观点认为,案件没有审理,无法按照实体法的要求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92年意见》第18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对管辖争议处理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提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有争议的义务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
民法规定的履行地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才有适用余地。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法律顾问表示,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