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外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需要结合双方的居住情况具体判断。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能否在外地起诉,实际上取决于外地的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让我们先看看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
(1)原则上,管辖法院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被告有以下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②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③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④被告被监禁的;
⑤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实际上,对于离婚案件的原告来说,如果在自己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当然更为便利。结合以上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法律顾问归纳总结如下:原告在经常居住地工作、生活超过1年,且被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告可以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①被告也在外地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
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原告就被告”,只是因为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所以能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大部分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是在一个城市生活,这样起诉也较为便利。
②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
被告没有国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所以原告可以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③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法律顾问表示,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所以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以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准。
④被告被强制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
此时,被告一般在特定场所,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对于原告来说,前往该特定场所诉讼较为不便,所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进行离婚诉讼。
⑤被告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控制或者在监狱服刑的
法律顾问表示,这种情况下,被告已经丧失人身自由,脱离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便利。第②至⑤项实际上是“被告就原告”的例外情形,此时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可能造成人力、财力的不必要浪费,所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较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