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会怎样?
王某曾系甲公司员工,在甲公司工作了12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于辞职之日起15个月后准备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和加班费。
法律顾问表示,涉及的问题如下:
1、王某终止劳动关系15个月后才提起仲裁,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受理本案?
3、甲公司在抗辩时未提出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仲裁委会如何裁决?
4、假如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诉至法院的话,法院应否受理?
法律分析
所谓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张权益,则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法律顾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拖欠劳动报酬的,也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如果没有发生时效中断情形的话,王某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才提起仲裁,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法律顾问根据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可知,受理条件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仲裁时效,也即自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员会不能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所以王某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应当受理。
如果甲公司没有意识到仲裁时效的问题,在抗辩时未提出“已超过仲裁时效”请求驳回的意见,仲裁委是不会主动审查时效的,也不会向甲公司释明时效的问题,更不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甲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后再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甲公司的相关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27条明确,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假如仲裁委采纳甲公司提出的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而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诉至法院的话,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系另有规定。而《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便法院受理了本案,也不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按照时效的规定,王某依法享有诉权,但是丧失了胜诉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享有权利的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自己都怠于行使权利,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