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资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及其重要性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同时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的事项。没有公司名称,就无法确定谁是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因此,必须将公司的名称载入出资证明书,以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并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
(二)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从成立日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只有在公司依法成立后,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法律顾问表示,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记载于出资证明书,更有利于明确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将股东的出资日期记载于出资证明书,是为了方便日后查询和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都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核发日期,以便确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
法律顾问表示,出资证明书除了上述五类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经过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