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低价”如何判定?“明显低价”一定属于低价恶性竞争吗?
随着市场越来越成熟,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招投标领域早已厮杀成一片红海。随着市场的竞争而来的低价恶性竞争行为不时出在招标采购领域。但是,“明显低价”又该如何判定,投标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一定属于低价恶性竞争吗?

公开招标项目中,“明显低价”由谁来认定?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顾问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判断方法不同
在政府采购中,因为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方式和标准不一样,判断供应商是否恶意低价投标的标准和方法也不一样。
工程:守住20%红线。如果供应商所需的所有建筑机械为自有设备且设备折旧已在前期工程计提完,再加上供应商自身内部管理较好,管理成本较低,那总体成本就会降低。如果该供应商在投标中报价低于预算价20%,那这种情况就基本上不能算作恶意低价投标或低于成本报价。但如果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低于预算价20%的红线,供应商要想在该工程上赚钱,基本就只能靠偷工减料和偷税漏税了。
货物:重点评定管理费用。货物的成本价有一个公允的判断标准,即货物的成本价不能低于市场平均价(社会平均成本是另一个概念,计算比较复杂),这个市场平均价中能节省的只有管理费用。影响管理费用在市场平均价中所占比例的因素也有许多,如供应商所在地的经济水平、供应商的规模大小、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等。
服务: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以知识产权和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类项目,其成本主要构成因素为知识产权和脑力劳动的费用,这种费用是无法准确核算的,成本价判断的依据主要为其科技含量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服务类项目,其成本主要构成因素为“技能+体力劳动”,成本价的判断较容易。混合性的服务类项目,其成本主要构成因素较为复杂,如环境服务,既有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清扫服务,也有危险废物治理服务。所以同为环境环境服务,其成本价的构成因素、核算方式不一样。
目前针对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有了一些解决方案,判定“低价恶性竞争”情况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明材料,其中重点是成本核算和同类项目的业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