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因此,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即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下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支付了利息的,债务人不能主张返还,但是没有支付的利息部分,超过年利率24%,不受到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受到法律保护,超出部分不受到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0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0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0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法律顾问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