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不签合同,可得利益能赔吗?
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如果招标单位迟迟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除索要投标费用外,还可以主张预期可得利益赔偿吗?此外,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相关规定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2.《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法律顾问提示
1.招投标程序中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投标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为招标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性质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此时应当认定合同已成立。招标文件已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其余条款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成立与否。而且实践中,中标方一般不会对招标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提出异议。
2.鉴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无其他条件影响,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招标方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就是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需要赔偿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3.招投标有法定程序,各方均应遵守,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合同,除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外,都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