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为什么会无效?这四种情况要注意
一、某些特定形式的遗嘱,如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这些遗嘱在设立的时候,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见证人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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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顾问表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遗喁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六种。除了自书遗嘱外,剩下的遗嘱形式都是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的。同时,要注意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有关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没有在遗嘱上规范地进行签名,并且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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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律顾问表示,只有清楚地签署日期,才能更为确切地判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时便需借助遗嘱签署的时间来认定哪一份为有效遗嘱。
三、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先生在立遗嘱的时候不仅仅是说自己的那一份给儿子,连太太的那一部分也处分了,这会导致遗嘱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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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顾问表示,在立遗嘱时,要在遗嘱中写明所处分的部分仅限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共有房屋,仅能处分房屋的一半,对另外一半是不能处分的。如果财产遗嘱中一旦涉及无权处分,这部分遗嘱无效。
四、没有给特定的人,比如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份额,举个例子:小女儿还没有成年,但是父母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给大儿子,这种情况下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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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顾问表示,这是遗嘱必留份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立遗嘱人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比如立遗嘱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立遗嘱人的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立遗嘱人都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指定给其他继承人继承,或者全部遗赠给他人。遗嘱人若想要遗产完全按照遗嘱继承,可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必留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可以是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