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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法律顾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交通事故型工伤中,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侵权编获得侵权赔偿,也有权作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法律顾问
 
 
那么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并存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呢?纵观各地法院的权威案例,主要处理方式如下:
 
 
一、支持专属项目的双重赔偿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属于工伤事故赔偿的专属项目,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等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的专属项目。这些项目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并不重复,受害者可以在两种法律关系中获得赔偿。
 
 
二、不支持重复项目双重赔偿
 
重复项目是指本质属于同一法律概念的赔偿项目,如工伤事故赔偿中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械费、供养亲戚抚恤金,分别对应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械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类项目属于重复项目,只能获赔一次。
 
 
三、不支持医疗费双重赔偿
 
法律顾问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显然该司法解释不支持医疗费用的双倍赔偿。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医疗费用能否双赔,但是笔者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都无需承担医疗费用,那么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显然也无需承担医疗费。此时,劳动者的医疗费用仍然由第三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不支持误工费双重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裁判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且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概念且计算标准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请求,劳动者可以兼得。但是在上海和广东地区的权威案例则认为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实质上属于同一性质的赔偿项目,从实际赔偿原则出发,二者不宜兼得。从民法合理性角度来看,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各自的计算标准,可依就高原则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广东省高院于2017年出具地方性文件,明确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本质相同,受害人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误工足额赔偿的,法院不再支持另一方的赔偿。虽然该文件已失效,但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得到认可。
 
 
五、不支持丧葬费的双重赔偿
 
现行司法实践中将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扣除项目是较普遍的作法,前文所述广东省地方性文件中也认为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在本质上属于相同的项目,重复赔偿有违人身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不应支持。
 
法律顾问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型工伤中,受害人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同一性质的赔偿项目不能双重赔偿。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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