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比如,合伙人张三因买房向李四(非合伙人)借款10万元,同时李四尚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0万元。此种情形,该债权债务不得抵销,也不允许二人商定比如张三不用还李四10万元,由李四取代张三成为新合伙人等事宜。
2、可以用收益清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律顾问表示,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用于清偿。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不得自行执行,需经司法程序;
(2)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但无需合伙人同意;
(3)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