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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出现纠纷,如何保障分红收益?

“合伙”一词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但生活中的使用往往与“合作”相类似。
 
创业初期,合伙人之间往往采用个人合伙的模式,这一模式具有形式灵活、易于发起、内部结构简单的特点,满足了商业实践中的效率追求。然而,由于缺乏对法律上“合伙”的认知,实际经营过程中所谓“合伙”的类型多种多样,当纠纷出现后,各合伙人的维权变得无从下手。
 
法律顾问为大家分析常见合伙类型及法律风险,提出合伙人在合伙僵局出现时,如何保障自己合法分红收益的法律建议。
 
 
法律顾问
 
 
“合伙”的六张面孔
 
办案过程中常常听到许多当事人用不同的方式来描述自己的案情,但都自己将其定义成“合伙”:
 
“我和一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咖啡厅。”
 
“我朋友开了一家咖啡厅,我也投资了一笔钱,做了合伙人。”
 
“我朋友租了一个厂房,资金不够,我和他合伙拿下。”
 
“我和我朋友合伙去投资。”
 
......
 
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但可能并不都是“合伙”。
 
因此,法律顾问先来介绍一下,实践中常用的“合伙”究竟有哪些不同的面孔。 
 
1. 真正的合伙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必须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缺一不可。而各合伙人之间则通过书面的合伙合同,成立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且受到《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相关规定的制约。
 
例如,你和朋友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约定共同投资经营楼下早餐店(个体工商户),五五分账,那么这种情况就是真正的个人合伙,也被称作“民事合伙”。
 
当然,实践中更多的是没有签订合伙合同,全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约定,这是后需要讨论的法律风险之一。
 
2.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例如,你和朋友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约定你出钱加入朋友已经在经营的事业当中,但是你出钱的原因是基于这个朋友的请求,并不是想“挣大钱”。因此你不想承担亏损,你们不但约定了利润分配,还约定了如果亏损,你的资金需要返还。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合伙”可能由于缺乏“共担风险”要件而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分配的利润则属于借款利息。
 
3. 名为合伙,实为租赁
 
例如,你的朋友在生意红火的商场里有两个连着的商场铺面,你和朋友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约定他将其中一个铺面给你,约定各自经营、各负盈亏,但你每月需要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和他“共摊”租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合伙”可能由于缺乏合伙三要件被认定为实质上的租赁关系。
 
4. 名为合伙,实为投资
 
例如,你和朋友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约定各出50万去投资一个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合伙”可能由于缺乏“共同经营”要件而被认定为共同投资关系。
 
5. 名为合伙,实为设立合伙企业
 
与前文所述的“民事合伙”不同,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与设立公司相似,都是商事行为,因此也被称为“商事合伙”,需要受到《合伙企业法》的全方位约束,相较于民事合伙会有更多限制和严格。常见的律师事务所其类型就是合伙企业。
 
6. 名为合伙,实为设立有限公司
 
很多人嘴上说“合伙”,实际以为自己是“合伙”,然后转头就去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设立公司,则无论你们的合同约定如何“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都必须受到《公司法》的全方位约束。合伙人的钱也变成了公司财产,而得到的对价则是股权。
 
因此,从以上“合伙”的六张面孔可以看出,即使签订了合伙合同,也需要穿透纸面来判断真正的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不了解这一点的话,就容易被自身的认知偏差所误导,对纠纷的后果和事态的发展产生错误判断,无法正确及时地维护权益。
 
 
合伙的六大法律风险
 
1. 未通过合伙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缺乏维权依据
 
一方面,合伙关系并不是一定需要签订合伙合同,通过事实上的“合伙”也可以进行认定,但是证明难度要大很多。
 
另一方面,即使签订了合伙合同,也需要在双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内容。合伙合同一般应当约定合伙项目情况、资金来源、投资占比、分红和亏损承担、合伙事务执行等等。如果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存在转化为租赁、借贷、投资、劳务等非合伙法律关系。在后续维权的过程中,就难以保障基于合伙而产生的分红收益权利。
 
2. 未能监管财务账册,合伙财产被恶意减损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尽管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在复杂的商事活动中仍然存在恶意减损合伙财产的情况。
 
由于合伙财产包含了合伙人出资、合伙项目收益、其他财产,就存在部分合伙人在执行事务过程中通过虚假交易或虚高价格的交易来“做空”合伙财产的情况。此时,其他合伙人能否监管财务账册、了解经营情况就对保障自身的分红权变得极其重要。
 
因此,在合伙合同中,也建议就账目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如加入定期清算、查阅账簿权、质询权等条款。
 
3. 未能全面约定各方盈亏,对账不及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各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按照以下顺序确定:①合伙合同的约定;②合伙人协商决定;③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④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很多合伙人之间具备充分的信任,仅仅只宽泛地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比例,如“各半”,但却没有就亏损的承担进行明确。合伙亏损与合伙债务对合伙人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分红,因为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
 
4. 未明确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
 
法律顾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实行“全体一致决”,共同执行事务,共同做出决定,但这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不一定符合效率,因此对于合伙事务,也可以通过合伙合同另行约定,由个别或多个合伙人承担具体执行工作,并赋予其一定的决定权。
 
在便利经营的同时,也应当同时明确其他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以及异议权,让其能够及时对一些具有风险的经营行为、交易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 未明确约定合伙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关于合伙期限,一方面,合伙人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必须要等到合伙合同终止,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可以使得各合伙人对自身何时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具有稳定的逾期;另一方面,未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即视为不定期合伙,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利合伙关系的稳定。
 
6. 未能提供债务凭证和财务资料,无法清算
 
当合伙合同终止后,清算就是处理合伙的剩余财产,使各方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由于个人合伙的清算只能自己进行,很多时候因缺乏债务凭证和财务资料,导致各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陷入清算僵局。
 
个人合伙的清算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的财务账册基础上的,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尤其重视相应的凭证资料,以保障自身后续清算的权益。
 
 
合伙僵局的分割与赔偿
 
根据前文所述,不免存在一个疑问:
 
个人合伙如果出现僵局,未经清算,合伙人能否直接要求分配合伙收益、分割合伙财产?
 
这需要从两个层面回答。
 
1. 主张权利是否一定要经清算?
 
不是。无论是否清算,都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2. 未经清算,是否有权要求分配收益、分割财产?
 
不一定。这取决于证据能否明确证明个人合伙的财产状况或合伙人投资收益、亏损情况,否则将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账目凭证永远是个人合伙经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毕竟民事诉讼领域“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要求分割、分配财产、赔偿损失的通用规则,一摊烂账是无法寄希望于法院来代替查清。
 
最后,希望各位合伙人做好监督、定期对账,需要时及时审计,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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