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是你想“踢”就能“踢”
2020年12月5日,陈某与甲、乙、丙、丁四个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工商执照上登记的法人,五人拟定的股东协议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为70万元,陈某的出资比例为21%即14.7万元。
几人均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实缴了出资,但是所有的出资全都转入了法人甲的私人卡上。陈某还在公司担任人事一职。
受到疫情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境,故法人要求大家继续集资20万,按出资比例陈某应当出资4.2万元,但是由于经济困难,陈某不愿继续出资。
故法人和其他股东以陈某不出资为由将其踢出公司工作群,在没有辞退通知的情况下,不发放陈某的工资以及缴纳社保。上月陈某回公司拿自己的私人物品,法人以陈某偷窃公司财物为由报警,在派出所法人说陈某已经被公司辞退,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法人禁止陈某再进入公司,并通知陈某公司运营不下去了,要借资运营,要求陈某还钱。作为小股东的陈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以案释法
本案中的陈某在公司有两个身份,一个身份是股东,一个身份是劳动者。
1.作为劳动者,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未按时发放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可以准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2.作为股东,股东身份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开除”的。
在股东协议中如对股东退出条款有无特别约定(例如有无退出条款)或不满足退出情形时,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身份并不是公司法人、公司、股东大会等任何人想“开除”就能“开除”的,这也是很多人在遇到公司僵局或代持股权涤除股东身份困难的原因之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退出股东身份或解除股东资格。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公司回购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自行解散或司法解散
(四)解除股东资格
法律顾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在本案中,除非出现了约定或上述法定的情形时,任何人包括陈某本人均不能随意涤除陈某的股东身份,也不是法人或其他大股东想“开除”陈某就能随意开除的。
3.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问题
在本案中,五名股东在前期的股东协议中已经确定了出资金额并实缴,即便是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无论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没有权利强制要求股东增加出资。
如果公司确实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即便股东大会通过了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但对于采取何种途径来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仍有选择的权利。股东是否继续追加投资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陈某不想继续追加投资,结果就是其持有的股比被稀释,而不会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
4.维权方式
由于本案中五名股东的出资均转入了个人账户,从股东的角度,陈某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也就是发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以查阅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虽然这样的诉讼无法为陈某带来直接的利益,但它是一个重要的权利入口,通过股东知情权可以发现控股股东是否有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如果有该类情况,陈某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返还资金给公司,甚至该股东或高管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通过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很可能的结果是促成控股股东与陈某达成和解,以双方认可的价格收购陈某的股权,使陈某得以全身而退。
实际上,法律并非不保护小股东,但基于诉讼程序的繁琐及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对小股东维权的要求往往较高。故在前期设立公司时,股东需要就公司顶层架构进行搭建,协调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与相关权利义务,在公司未出现纠纷时有效的制定风险防控策略,在公司存在纠纷时及时获取进攻和防守的相关证据,攻守兼备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