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沈阳某集团出资500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
沈阳集团持股4500万元,占出资额90%,而沈总代A公司持股500万元,占出资额10%。
2004年月,A公司底下的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500万元的《借款协议》,B公司依约将1500万元汇入分公司。
同年6月到2005年7月期间,沈阳某集团和沈总分别与朋友温总、李总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将A公司3750万元的股权变更到温总名下,将A公司1250万元的股权变更到李总的名下。
期间,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还款期限届满,但A公司底下的分公司并未按约还款付息。
2006年11月9日,A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给B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
于是,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股东温总、李总以及实际控制人共同对借款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清偿责任。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B公司的诉请,温总和李总则觉得自己只是代持股权,最多算个名义股东,怎么就背上债务了?
他们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股权代持的风险
法律顾问表示,代持股权具有诸多法律风险,除上文提及的风险,还可能会面临:
01.代持股东需承担实际出资人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未出资的责任;
02.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需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03.实际出资人不能或不愿登记为公司股东,代持股东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04.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若企业涉嫌犯罪,将面临刑事风险;
一旦公司破产或被吊销,未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限制;
当企业债务缠身时,被纳入失信、限高,影响自身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