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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律顾问
 
 
现实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十分常见。
 
如何规避承揽合同中的风险呢?下面,法律顾问整理以下内容一起探讨:
 
 
风险点 1 :质量方面的约定一定要明确且具体
 
现实生活中,加工承揽合同对质量的约定往往不清楚,有很多甚至就是口头约定。导致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双方都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质量标准,导致法官也难以裁判。因此,法律顾问建议双方在签署加工承揽合同时,对质量方面的约定一定要明确且具体。
 
 
风险点 2 :原材料方面的约定一定要明确且具体
 
加工承揽合同,对于原材料的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特别是对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一定要约定承揽方验收环节。否则,将来加工承揽业务因原材料问题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或质量无法保证,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就难以确定。
 
 
风险点 3 :承揽方应预见并防范定作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和变更权。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承揽合同时,一定要加强与定作人的沟通,合理预见并有效规避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和变更承揽要求带来的损失。
 
 
风险点 4 :承揽方要堤防定作方的合同圈套。
现实中,有的定做方提出的定作要求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或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承受范围。法律顾问表示,而承揽人又由于急于承揽业务,对合同缺乏应有的审查,容易落入定做方设定的圈套。
 
 
《民法典》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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