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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要签劳动合同吗

实务中,有些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经营的是小本生意,雇佣人员很少,能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所以就认为,自己与雇佣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固定,且个体工商户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提示: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均是以劳动和报酬为对价的合同,但因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报酬外,还承担社会保险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用人单位,采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坚持双方为劳务关系,意图规避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义务。
 
但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还是较为明显的,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特点,而劳动关系则具有组织成员性、经济从属性等特点。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摒弃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思想,合理规范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均受劳动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法律顾问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综上,无论是实体法的规定,还是程序法的规定,都确认了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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