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处理?
王某系深圳一家公司总经理,徐某、郭某均系甲公司监事。文某、徐某、郭某三人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原公司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成立了乙、丙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与原公司存在交叉与重叠。
王某系乙公司、丙公司的法人、董事、股东,徐某、郭某系乙公司股东。三人利用乙公司对外高价承接会展业务后低价转给原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后被原公司股东发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丙两公司停止使用原公司商标进行经营,停止与原公司同类业务,将此三人在两公司的经营所得归入原公司,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表示,因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所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中起着关键作用,正因如此,在公司日常经营中才容易出现管理者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主张行为无效、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所得归入。
法律顾问在此建议,无论是基层员工,还是企业高管,想有更好的生活,拥有更多的财富,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是要通过正当的方式去实现,而不是心生贪念。很多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守不住贪欲的大门,利用职权来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这在任何企业都是一条不能触碰的底线。他们所做所为最终还是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也给更多企业高管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