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在买卖合同中,按时支付价款是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所以,付款日期是非常重要的买卖合同内容,但是法律顾问实务中,发现存在大量的事实合同,或者虽有订立书面合同,由于各种因素,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
法律顾问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买方的付款时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律顾问从上述的条文内容分析,在买卖合同中,关于买方支付价款的时间,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确定付款日期:
一、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不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
二、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付款时间。
《合同法》第61条规,对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两种确定方法:
1、合同当事人,可以就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不明的,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则按合同条款推定或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例如,以前相同的交易是月结30天付款,则后面无特殊情况下,该付款日期就是交易习惯。
三、按《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付款日期的,则交货同时付款。
没有约定,按《合同法》第61条也不能确定,则买方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时同时支付,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规定较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