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留和逮捕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两种措施导致的在押人员被司法机关关押的持续性状态,就是“羁押”。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前的人身自由和权利,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此产生。东莞律师提示,该制度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东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
(1)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
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
(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
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
(3)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法律依据:
东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