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可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若股东想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起诉至法院行使知情权,由法院确认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但须注意,结合实践经验,法院判决同意查阅后,一般只可查阅会计账簿中的总账和明细账。
在公司经营管理不断专业化的当下,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让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保留监督权便成为性价比更高的一种选择,在监督公司管理者过程中,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便显得尤为重要。
这也即是股权知情权诉讼在公司诉讼中不断凸显其重要性的由来。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新的问题总是不断出现,对于如何保障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真正的了解公司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